网络报税请注意:应检附的证明文件,限期于六月十日前寄送稽征机关 (2004/6/3)

九十二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已于本(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截止,采用互联网申报综合所得税的件数一、○二一、六二二件,如有应行检附之证明文件、单据,应于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迳(寄)送稽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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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指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免附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但由于网络申报无法将证明文件、单据上传,故仍须检附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详网络上传申报成功后打印之「应检送各项证明文件单据申报表」),例如年满二十岁子女之在学证明、捐赠、医药费及保险费收据等。

为维护自身之权益,网络申报之纳税义务人应将上开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单据,于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向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送件。

资料来源:财政部赋税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