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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开疆闢土,填海造地费用,可抵土增税
(200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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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10举行的财经首长会报,对于海埔地作了一个重大而有利的决定:那就是未来若属投资人改良而浮覆的土地,投资人在改良后,系原始取得该土地且为实际所有权人,就可申请土地改良费用证明书,据以移转时扣抵土增税。
这项规定立即适用于台塑六轻开发的海埔地,不必透过修法即可申请土地改良费证明书扣抵土增税。未来开发海埔新生地的工业兴办人,包括规划中的中油云林石化园区等开发案,均可一体适用。而早期先租后售工业兴办人则不能适用,因为财政部认为,如果允许由土地改良者,而非土地所有权人申请费用证明书,土地改良费在前手移转时候已反映在该移转年期的公告土地现值,从事土地改良的人取得土地再移转时,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已不含土地改良因素,不宜再重覆于再移转的土地涨价总数额中扣除,形成重覆扣抵。
填海造地费用可抵土增税,这无疑的是一项土地投资大利多,台湾平原有限,地狭人稠,而现代大企业对土地的需要特大,这一项决定,相信对企业的扩展及根留台湾,将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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