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两年的优惠,将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截 止;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提醒民众,若有土地移转情形, 应把握时间尽速申报,只要在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订立 契约,最迟在三月一日完成申报,仍可享有减半征税优 惠。
税捐处指出,只要民众把握时间,在减半征收期间 订约或判决确定,并在三十日内申报,不论是自用住宅 用地或是一般土地及记存案件,都可以享有减半征收优 惠。
举例来说,民众若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订立土 地移转契约或判决确定,并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申报 即可享有土增税减半征收,但若在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才 申报,就无法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民众若有疑问,可多 利用税捐处免费服务电话○八○○二三六九六九,由专人解答。(中央社台北2003年11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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