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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 调降土地增值税税率
(20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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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将土地增值税率调降为20%、30%、40%,且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调整至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加减10%」范围内时,税率应进一步检讨调整,但全案仍须送交朝野协商。
财委会上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权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最后财委会仅初审通过土地税法第三十三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条调降土增税率部分,其余条文全数不予修正。
在土地税法第三十三条修正部分,财委会除初审通过调降土增税率外,也通过「公告土地现值应调整至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公告土地现值调整至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加减百分之十范围内时,税率应进一步检讨调整」条文。
此外,财委会为降低土地增值税倍数累进税率,对长期持有土地者课征土增税时产生的租税不公平,通过持有土地年限超过二十、三十与四十年以上者,就可适用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三十与四十修正动议。
但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世雄(高雄市)表示,预估这项修正动议将在朝野协商时引起讨论。在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条修正部分,财委会初审通过增列「公告土地现值不得低于一般正常交易价格之一定比例。前项一定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与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会商后定之,但应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价格。」。
此外,财委会也通过一项主决议,「针对土地税法有关农地维持农用情况下,虽然细部计画已完成,而公共设施未完成的情形之下,若农地移转,不应课征土地增值税」。不过,由于财政部与立法院对这项主决议仍有歧见,能否完成立法,有待观察。
新闻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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