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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听证会 业者场外抗议
台湾毛巾业者对中国大陆进口毛巾提出进口救济措施申请,官方听证会二日在台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云林毛巾科技协会也发动业者到场外高举台湾毛巾抗议。(照片来源:中央社记者孙仲达摄) |
侯雅燕/台北报导
云林毛巾产业申请进口救济案,两岸官方与业者昨日首度在台北,就大陆进口毛巾是否造成国内产业损害进行听证会。国内毛巾业者表示,大陆进口毛巾在台湾的市占率已攀升至七成,确实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中方则认为,大陆毛巾大量出口至台湾,是入世第一年带来的暂时现象,但自二○○三年后,大陆出口量持续趋缓,不构成扰乱台湾市场的法定标准。
两岸在WTO架构下首场的辩证会,官方态度低调,均未上场论辩,而由学者、业者出面。台湾部分由毛巾协会理事长周清源、铭传大学教授李礼仲、博仲律师林鼎钧、立法委员助理苏伟硕代表发言。大陆方面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中伦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伟及义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曹国栋代表。我方贸调会将在廿五日决定,是否对中方启用「特别防卫条款」。
我方的李礼仲说,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二○○二年大陆毛巾对台出口成长五二%,二○○三年是二○.六%,在台市场占有率则分别为六二%、七○%。但同时间台湾国内产业市场占有率仅别分为九.九九%、八.四二%,而中国以外的毛巾市占率分别递减为二七.五%、二一.六%,中国毛巾确实对台湾产业带来快速冲击。
但中方委派律师刘建伟认为,在分析进口增长时,也要考虑到增长的趋势。大陆毛巾在二○○二年成长率虽为五二.二%,但次年就减缓至二○.三七%,证明不符合快速增长要件。除此,刘建伟还表示,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台湾毛巾产业早已出现严重衰退,非大陆进口造成的损害。
另中方指出,台湾申请进口救济者仅引用四家厂商的数据,并且只在云林地区调查,不能代表台湾整体毛巾业者。李礼仲驳斥表示,我国毛巾业者有七五%集中于云林、彰化及台中地区,可代表全台产业,而申请者有卅九家,惟资料完整者廿五家。但刘建伟又反驳我方说法表示,其中廿九厂商根本没有登记工厂名称,还有二家已经歇业。
李礼仲会后强调,该次云林毛巾业者的进口救济案,是采行中国入会议定书的「特别防卫条款」,门槛较低,若使用一般防卫条款的话,我方胜算机率低。依据该条文规定,只要中国的进口毛巾大量输入台湾,及低价倾销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进口救济案即可成立。
但中方刘建伟认为,「特别保障条款」(特别防卫条款)是专门针对中国设立的产品,严重偏离WTO非歧视原则,采用该条款的同时也要参照一般防卫条款的严格限制。贸委会官员私下不以为然地表示,特别防卫条款是中国当初入会时妥协的条例,怎可以在这时候翻盘,只要实证显示,中国毛巾大量进口已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此案便可成立。
新闻来源:中时电子报
经济部:进口救济救毛巾 其它产业可能遭殃(2006/3/3)
毛巾业要求政府对大陆进口毛巾采行进口救济,一旦认定的话,经济部表示,依据WTO规范,大陆也可以在两年到三年内,对我任一产业提起进口救济,而且提出征收相对的关税金额。
毛巾业抗议大陆货,虽然同情弱势产业,但也有人质疑如果是因为产业竞争输人,就指控对手倾销,要进口救济,会成立吗?
经济部政次陈瑞隆表示,进口救济成立要看是否符合损害认定标准,也就是进口量短时间出现急遽增加,或是价格受到压抑,还有使整体产业未获利,失业率升高,市占率减少。一旦认定,采行进口救济,可以增加进口关税,或限制进口量。不过,进口救济依据wto规范,对手国也可以在两年到三年内,对我任一产业提起进口救济,而且征收相对的关税金额。
进口救济一旦实施,会有相对风险。不过若是反倾销调查则不会有贸易报复。(戴瑞芬报导)
新闻来源:中广新闻网
政院:启动毛巾反倾销调查及进口损害救济(2006/3/2)
云林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今天发起抢救本土产业游行,抗议中国毛巾低价倾销,影响业者生计。行政院表示,经济部、财政部已经启动相关机制,进行反倾销调查、进口损害救济等程序。任何有利于台湾产业方案,政府都会仔细评估。
云林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今天发起游行,分别至立法院、行政院陈情,抗议中国大陆毛巾低价倾销。面对媒体询问,行政院新闻局长郑文灿发表上述看法。
他说,行政院已经注意到对岸中国毛巾低价倾销问题,经济部和财政部都已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经济部的贸易调查委员会、财政部都启动相关机制,包括反倾销调查、进口损害救济等程序。
郑文灿表示,保护国内传统产业是政府重要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相关规范,必须要遵守;只要是任何有利于台湾产业的方案,政府都会仔细评估。
新闻来源:中央社
毛巾听证会两岸激辩 经部25日完成损害认定(2006/3/2)
台湾毛巾业者对中国大陆进口毛巾提起进口救济,两岸业者代表今天在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听证会上就中国进口毛巾是否对台湾毛巾产业构成实质损害激烈争论。今天听证会并无具体结论,贸委会至迟将在25日做成产业损害认定,再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进一步与中国正式谘商。
这是台湾首度对中国大陆货品提出进口救济(特别防卫措施)申请,连日来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就在听证会登场前夕,财政部昨天公告对中国进口毛巾展开反倾销调查,目前进口救济与反倾销两案并行。
云林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指控中国毛巾大量、低价进口,扰乱台湾市场,造成台湾毛巾内销量降低,威胁台湾业者生存,要求政府依据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议定书第16条承诺,对中国进口毛巾采取特别防卫措施,将其进口税率由现行10.5%提升到50%。
代表中国业者出席听证会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与委任律师则表示,中国对台湾出口的毛巾并未达到快速增长、扰乱市场的WTO法定标准,中国对台湾出口毛巾数量增长,只是台湾解除进口禁令后的正常现象;即使台湾产业确实受到损害,与中国毛巾出口增长也没有因果关系,台湾不应对中国毛巾采取救济措施。
贸委会将在3月25日前裁定中国进口毛巾对台湾毛巾产业是否构成产业损害,若认定产业损害成立,贸委会将把拟进行的进口救济措施提报经济部,在60天内与中国大陆展开谘商,若中国拒不谘商,经济部可直接提报行政院核定,公告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中国大陆实施的特别防卫措施只能实施4年,最多可延长一次,仅限在中国入会后12年内实施,亦即2014年必须结束,对台湾毛巾业者的保护期限最多只有6年半,而且实施两年之后就要面临对方的相对措施,中国可在两年后对台湾任何产品采取相同额度的贸易限制,台湾其它产业可能要付出代价。
新闻来源:中央社
毛巾听证会今登场 台湾业者游行疾呼救产业(2006/3/2)
台湾毛巾业者对中国大陆进口毛巾提出进口救济措施申请,官方听证会今天下午登场。云林毛巾科技协会上午发起「抢救本土产业」游行,业者扶老携幼、头绑布条向经济部陈情,呼吁政府正视业者困境,出面接受陈情书的经济部次长施颜祥表示,经济部一定会依法处理。
云林毛巾业者提出的进口救济措施案,是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以来首度展开谘商,中国商务部官员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代表将出席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今天下午在台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的听证会。
为争取政府支持,云林毛巾业者上午会同家具、陶瓷、大理石、织袜等传统产业业者搭乘数十辆游览车北上,举行「抢救本土产业」游行,到经济部、行政院、立法院、凯达格兰大道陈情表达诉求。
在台湾团结联盟立委赖幸媛、尹伶瑛等人陪同下,游行群众扶老携幼,头绑写著「抢救本土产业」的黄色布条,手举写著「扞卫本土产业生存」、「积极管理,阿扁政府硬起来」、「抢救失业劳工,请爱用台湾毛巾」等字样的布条,要求经济部正视产业困境,尽速协助进口救济措施成案。
出面接受陈情书的施颜祥表示,经济部了解业者的诉求,相关程序都依程序进行,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
新闻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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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 |
防卫措施(进口救济) |
| 主管机关 |
财政部 |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 |
| 意义 |
倾销:一国之产品如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消费同类产品于通常交易过程中可资比较价格)输往他国进行商业销售,谓之倾销。 认定: 1 必须有倾销存在 (即产品销售到进口国的价格,低于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 2 必须国内产业遭受到损害 (例如国内业者库存增加、投资报酬率降低、失业率增加、产品价格不当被压低等等因素,都是认定国内产业是否遭受损害的指标) 3 二者间存有因果关系,必须「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是由于「倾销」所造成。 |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所谓进口救济,指一国政府依据GATT第19条及世界贸易组织(WTO)「防卫协定」之规定,在某一输入货品数量增加到使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遭受到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威胁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此种救济措施除传统的限制进口手段(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外,在某些国家业已逐渐扩及对国内产业的调整协助。 |
| 程序 |
(1)调查之展开及进行:原则上,必须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依AD之规定提供充足资料与证据,始能展开并进行调查。
(2)暂时性措施之采行:各调查机关在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作成「初步的成立裁决」(preliminary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后,可采取暂时性措施,亦即在尚未完成所有的调查程序前,即可先课征临时反倾销税,以防止产业之损害进一步扩大。
(3)价格具结:在当事国之出口人愿意提出调整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之具结,而进口国之主管单位认为可抵销其倾销之效果时,得停止或终止倾销之调查。
(4)反倾销税之课征:各国主管机关应以低于倾销差额,而又足以移除国内产业损害的标准,并须以不歧视方式来课征反倾销税。
(5)反倾销措施之期间、终止及检讨:明订反倾销税之课征期限,以及有关定期检讨继续课征反倾销税或采取价格具结之必要性的条件规定。 |
申请人提出: (一) 国内产业:指国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其总生产量经贸委会认定占相同及直接竞争产品主要部分者。(主要部分采个案方式依产业类别的特性认定。) (二) 受害产业所属公会或相关团体:公会为生产者所组的团体,若经合法程序或会员授权自得提出申请。 (三) 有关主管机关:政府部门如发现国内产业有贸易法第18条的情事,而无民间部门提出申请时,自得本于职权向经济部建议发动货品进口救济案件的调查。
贸委会负责产业受害的调查 1指定督导调查委员。2审查资料及实地调查访问。3举行听证。4决定是否做成临时提高关税之建议。5完成调查报告。6召开委员会议决定产业受害成立或不成立并制作决议书。一般案件贸委会应自经济部通知申请人进行调查之翌日起120日内作成受害成立或不成立的决议,必要时得延长60日。7决议后15日内,将调查报告及产业受害与否的决议书提经济部。
公告调查结果 经济部将贸委会的调查报告及产业受害与否的决议书通知申请人并公告之。
救济措施采行的建议(贸委会负责) 1举行听证。 2召开委员会议议决拟采或不采进口救济措施的建议并提报经济部。 3本项程序应自委员会议决议产业受害成立后30日内完成。 |
| 方式 |
倾销之进口货物,如造成输入国生产同类产品之产业因此遭受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之虞,抑或实质阻碍该产业之建立,该输入国除征收关税外另对该项进口货物倾销差额所征收之特别关税,谓之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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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经经济部认定产业受害成立的案件,如决定要加以救济,可供采行的救济措施: (一) 调整关税。 (二) 设定输入配额。 (三) 提供融资保证、技术研发补助,辅导转业、职业训练或其它调整措施或协助。
由于调整关税及设定输入配额,系藉由外国货品于通过我国国境时,加重其关税负担或予以数量上的限制,以抑制进口的增加,因此通常被称为「边境措施」;至于上述救济措施中之第(三)项,系我国政府对国内产业直接协助,以调整其体质或提高其竞争力,故称之为「境内措施」或「产业调整措施」。 |
| 备注 |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表示,参照WTO「防卫协定」、「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其中并未禁止我对中国大陆进口毛巾同步展开防卫措施调查与反倾销调查。两种贸易救济调查各有法源依据,并不会发生彼此取代或相互排除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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