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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民国(台湾)与危地马拉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及其相关规定,自本(95)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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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中华民国(台湾)与危地马拉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及其相关规定,自本(95)年7月1日起实施。
依据: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第9条第2 项及外交部本年6月 30日外中南美四字第09522033550号函。
公告事项:
一、出口货品符合中华民国(台湾)与危地马拉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台瓜自由贸易协定)之原产地规则及统一规章之相关规定者,出口人得依「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向本局委托办理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之签发机关申请台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如不符合前述协定之原产地规则,无法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者,仍请依规定申请一般之原产地证明书。
二、本局委托办理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之签发机关如下: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二)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及其分局(含该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台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莲分局)。
(三)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其分处(含该处高雄分处、台中分处、中港分处)。
(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筹备处。
三、出口人应依本公告所附之原产地证明书之格式及填表须知据实填写,并依「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其中依规定应检附之产制证明切结书,请依本公告所附之原产地申报表之格式,由生产者依填表须知事先填妥。
四、以下附件均可至本局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cweb.trade.gov.tw
(一)附件一:台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格式(含证明书正本、续页)。
(二)附件二:台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填表须知。
(三)附件三: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格式。
新闻来源:国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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